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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组织集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开展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课程”将连续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学习理解和运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解析:本条是关于从轻、从重处分概念的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分别规定了从轻处分和从重处分的概念。其中,“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主要是指《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比如,《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行为人具有从轻处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如果行为人具有从重处分情节,可以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从轻、从重处分,所适用的处分只能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而不能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从轻、从重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或者最重的处分适用,选择其中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即可。
供稿:李良娥
审核: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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