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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课堂第七十七期】 红包是医患关系的“润滑剂”吗?
来源:四川人民出版社《医疗纪法100问》  作者:纪委办公室
时间:2025年02月07日  浏览:

编者按:“党纪严于国法”“医学誓言高于公民准则”,无论是身为中共党员的公立医院管理人员,还是作为“生命相托,健康所系”的庄严宣誓者,都应该模范守法,严格守规。“廉政课程”本期继续推送医院纪法问题专业解读,供大家学习理解和运用。


纪法解读

在医患关系中,红包不可能成为医护与患者之间的“润滑剂”,相反,它是干扰正常就医秩序的“绊脚石”,不仅加重病人经济负担,也影响医患关系、损害行业形象。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规定:“不准收受患方红包。”医务人员应该恪守医德、严格自律,拒收红包,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让“白衣天使”实至名归。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来  源:四川人民出版社《医院纪法100问》

编  辑:杨  苗 

一  审:李良娥

二  审: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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