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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实验室所有化学品的购买、使用、贮存、处置等操作规程是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
第二条 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责任人,使用者为第一责任人,实验室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第三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先报告实验室主任,然后通过主管院领导同意,获得购买许可证明书。
第四条 持许可证明书,在相应的公安局认可网点购买(易制毒网)。
第五条 购买实验所用麻醉剂,程序同上,购买网点为食药临局认可公司。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通风试验柜内,上锁,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记录,每天定时通风排毒,保证实验室周围安全。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者,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均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用完后,如有剩余,需退还贮存处;如一个包装单位用完,以空包装计数并登记记录。
第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验室主任应立即组织救援,营救和救治受害者,疏散、撤离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者,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并保证以后不再违犯。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制定日期开始执行,解释权由实验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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