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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撰稿  作者:中医肿瘤学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时间:2018年03月27日 17:18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实验室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审议实验室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实验室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 决定以下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

(一)实验室重要科研或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

(二)实验室自主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成果和科技奖励。

第五条 确定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规则并组织审议。

第六条 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第七条 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八条 对其他未列明的实验室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担任,并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实验室章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已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兼顾学科规模和学科发展。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院务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对推选委员,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必要时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另行补选。补选或补聘委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章程第十条规定,其选聘程序按本章程第十一条办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实验室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三)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并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集,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组成。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事项,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学术问题上,应注意尊重少数人意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若干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实验室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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