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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完善党员干部理论教育培训长效机制,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课程”继续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学习理解和运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析:本条是关于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规定,党员要“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团体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条例》(2018修订)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并不以是否有共同的“纲领性”目标以及组织章程为必要条件。《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是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政治目的,有严密的行动计划,进行分裂党的活动,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性和明确的反党目的,主要是为了小集团在政治上的私利,相互提携、互通款曲。
本条包含两种具体情形:“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只要有上述行为,就构成违纪,而“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要以“捞取政治资本”为目的。“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行为与《条例》(2018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也是不同的。两者目的不同,《条例》(2018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主要是为了互相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捞取政治上的利益,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捞取政治资本,而带坏一方风气,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因此,《条例》(2018修订)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作为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
2003年《条例》在“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一章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修改为“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进一步明确了搞派别活动的各种表现形式,并将其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行为;2018年修订将“培植私人势力”修改为“培植个人势力”,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保持一致,将“情节严重”修改为“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增强现实针对性和操作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析:《党纪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时新增第五十条,是关于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总纲规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义务明确要求党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条例》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本条规定的违纪主体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带头执行和组织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上,担负着重要使命,发挥表率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严重违纪党员领导干部有的搞山头主义,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弄得党内生活很不正常;有的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有的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消极应付、严重失职失责,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党员领导干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不能做到令行禁止,严重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危害极大,必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实际情况与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是不同的。党章第十六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认为组织决定有不妥之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在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毫无保留执行,不允许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组织决定的执行。同时,还应当注意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本条两款规定的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一旦存在该行为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一旦“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就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供稿:李良娥
审核: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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