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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课堂第五十五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解析】第53条:对重大政策问题擅作主张的认定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等  作者: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时间:2023年12月28日  浏览:

编者按: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完善党员干部理论教育培训长效机制,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课程”继续推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款及其解析供大家学习理解和运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析:本条是关于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擅作主张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的落实。

本条所指“重大政策问题”属于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部门或者地方的党组织未经中央批准或者授权,不得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无论相关决定和主张是否与党中央一致,只要是未经党中央批准或者授权而擅自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即属于本条规定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需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的“对外发表主张”指的是党外。这里的党员一般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解析: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在“组织纪律”一章增加了第五十四条,2018年修订,将该条文由“组织纪律”调整至“政治纪律”,并作了文字修改。

要注意第五十四条(违反政治纪律)和第七十三条(违反组织纪律)的区别。第五十四条所称的“不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党中央和省部级党委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此《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有明确规定,如“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2019年1月3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对“重大事项”和“请示”“报告”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本条例所称请示,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供稿:李良娥

审核: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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